【社会救助政策解读第三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Q1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Q2

哪些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县户籍。

(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财产状况符合如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Q3

在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情形: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④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的规定。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Q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认定对应的途径、材料、程序执行。(详见上一期内容“寻乌县社会救助政策解读第二期-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Q5

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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