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骆某,网上“炫枪”!直接拘留!

在我国

对枪械的管控有严格的规定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近日,寻乌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件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

发现某网民在短视频平台上

发布一则视频

内容为展示其所拥有的疑似枪支弹药

因涉及疑似枪支弹药

该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围观”

引起公众恐慌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网警迅速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通过缜密侦查

办案民警发现该网民叫骆某

于是迅速前往其家中

依法查获一支疑似气枪和疑似铅弹若干

并立即送往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经鉴定,该气枪为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枪支

具有较大杀伤力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经查,骆某一直“痴迷”枪支

遂想方设法通过购买气枪和铅弹

兴奋之余

便拍摄视频发至网上“炫耀”

经审讯,骆某对其非法携带枪支的

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

违法嫌疑人骆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相关枪支弹药也一并收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非法携带、持有、私藏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携带、持有、私藏枪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网警呼吁广大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非法枪爆物品,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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