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调外机位被邻居私自扩建,法院:限期恢复原状!

遭遇邻居私自拆除公共空调机位

用以扩充自家阳台空间面积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看寻乌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原告阿才系寻乌县某小区01业主,被告阿红系寻乌县某小区02业主,原、被告双方系相邻关系。2023年4月13日,寻乌县某小区物业出具《违规装修限期整改通知单》一份,要求被告阿红对违规装修进行整改行为,在7日内进行整改,恢复原貌。

2023年4月27日,寻乌县城市管理局在接到原告阿才的问题反映后也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涉案小区存在业主装修强行拆两家公共空调机位,占用一半空间到他家阳台上,改变原有建筑设计(违建)的行为,遂要求被告阿红即时自行整改。

原告阿才因被告阿红装修占用公共空调机位向物业、城市管理局反映协调处理未果,因而将被告阿红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用于安装空调外机的格栅位于双方当事人所有的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双方因该空调机位的使用、管理问题产生矛盾而形成本案诉讼,故本案的案由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不得妨害其他业主的同时享有公共部分的权益。

本案中,按照房屋设计常态及居民生活习惯,案涉空调机位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的附属设施,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处理好对该空调机位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但被告阿红扩建阳台并部分占用该附属设施,改变其使用功能,超出了对该共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范围,严重妨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作为相邻住户,系该共享空调平台的共有权人,被告阿红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阿才要求被告阿红将案涉空调机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恢复原状的标准按照开发商交付时的状态及标准确定。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阿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涉案小区01室与02室公共空调机位恢复原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官说法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同时,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望邻里之间能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互相体谅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氛围。具体到案件中,业主虽对建筑物外墙共同所有,但在未与邻里充分协商,取得理解并征得物业管理等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